互联网是公共空间不是泄私愤之地。在互联网发布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打击整治不动摇,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案例回顾]

网民郑某(化名)因对同村村民赵某不满,多次通过村民微信群发送视频对赵某进行辱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威海经区公安提醒:

互联网是公共资源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呈一时口舌,泄一己之愤,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创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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