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良好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经区公安分局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依法打击整治,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案例回顾

威海网民田某(化名)因不满前女友夏某(化名)与其分手,多次通过微信向夏某及家人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田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A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威海经区公安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网民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

声明:本平台为资讯分享平台,内容整理自不同渠道,我们对内容中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观点负责。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点赞(0)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