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民刘某为泄私愤,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谣言视频,对他人生活和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高区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言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理性发言、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事实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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