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某因与他人存在纠纷,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两次行政处罚。马某仍不思悔改,为发泄私愤,继续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并泄露他人个人隐私,同时使用语言威胁他人。马某的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刑事拘留。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高区公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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